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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6-04-20 09:5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大邑县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邑县慈善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设立方以支持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用于开展慈善活动或慈善项目的资金。基金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的捐赠资金全部进入本会捐赠账户,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合法收益由本会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形式分为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

(一)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定目的、领域而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程序和执行标准,并依据其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的基金,设立方可以是本会,也可以是单个或多个捐赠方。

(二)冠名基金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镇(街道)、村(社区)、个人等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名称。

本会自行设立的基金由本会自行命名。其他基金名称由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协商确定,格式为“大邑县慈善会XX 基金”。基金的名称应有限定性,不能仅使用某一领域的宽泛名称(如:××儿童基金、××关爱老年人基金等)。

第五条  设立基金的条件。

(一)我会自行设立的专项基金无启动资金门槛。由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保底资金为1万元。

(二)非镇(街道)、村(社区)、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保底资金为5000元。

(三)镇(街道)设立的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保底资金为3000元。

(四)村(社区)设立的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保底资金为1000元。

(五)个人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5000元,保底资金为1000元。

(六)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资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执照证件正、副本复印件,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基金管理团队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七)基金启动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会统筹用于慈善事业,到账时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会审议。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程序。

(一)专项基金:本会直接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书,经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设立;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由设立方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会审核通过后,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启动资金到账后视为专项基金正式启动。

(二)冠名基金: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镇(街道)、村(社区)、个人申请设立,经本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本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本会与基金设立方签订协议,启动资金到账后视为冠名基金正式启动。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基金设立方负责。

第八条  根据需要,基金可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九条  管委会是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人数5—9人的单数,可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若干。其中:理事长由该基金设立方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管委会的决议以及基金的宣传、筹募、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工作,向管委会报告基金执行情况。办公室主任可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不得刻制基金印章,不得以基金名义对外签约。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可用镇(街道)、村(社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约定资金由基金支持的协议条款。

(二)其他捐赠方设立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物资数量和金额大(超过30万元),或购买物资存在后续安装及服务的由基金设立方、本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2.购买第三方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执行公益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基金设立方、慈善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3.特殊情况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由基金设立方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后,由本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方应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活动。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大邑县慈善会XX基金”。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严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慈善法及本会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一个月,基金设立方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仍未停止违规行为的,本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三个月;书面警告无效的,本会有权注销基金。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本会有权注销其基金,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会负责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的登记管理。

(四)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本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基金注销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五)基金注销后,本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方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章  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本会捐赠账户。本会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向基金捐赠的各主体,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除传统慈善救助外,还可用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公共事业领域以及双方认可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条  实施慈善项目可以由基金设立方提出,也可以由本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基金设立方与本会约定该基金或慈善项目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基金设立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在支出时需明确支出类别,严格按照《大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中:

(一)项目和活动支出为: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为: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支出金额的10%。基金管理费用收取比例由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商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基金支出未达到上年基金收入的70%,本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达到3次的,本会有直接调用资金的权利。若基金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活动的真实图文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送本会,作为本会开展慈善基金宣传素材。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会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义务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专业指导。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注销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基金可进入注销程序: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经本会与基金设立方协商后30日内,基金仍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六)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三十一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若因基金管理违规经本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基金注销后,基金设立方不得以基金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一旦发生终止本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经大邑县慈善会第四届第1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解释权归大邑县慈善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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