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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09:43
来源:本站
大邑县慈善会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会计行为,保障慈善资金安全、透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专项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为: (一)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二)透明性。财务信息应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三)独立性。会计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四)效益性。确保慈善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会计基础规范
第四条 采用权责发生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慈善收入、捐赠款项、项目支出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季度/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重大募捐活动或项目结束后60日内公布资金使用明细。
第三章监督机制
第六条 内部监督管理,其中理事会职责: 审议批准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决策。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非执行理事和外部专家组成;监事会职责:对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需提出整改意见;内部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审计,重点检查资金流向、票据合规性。
第七条 外部监督管理,其中第三方审计: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政府监管:配合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公众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质疑事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回应。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问责
第八条 实行资金支出分级审批制度,禁止资金用于非慈善目的或关联方交易。定期评估财务风险,建立应急预案。
第九条 违规处理对虚报支出、挪用资金等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2月20日修订,大邑县慈善会第四届第1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邑县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