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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09:44
来源:本站
大邑县慈善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慈善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慈善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成都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大邑县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县慈善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县慈善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信息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便捷、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会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经领导审批可不予公开。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约定;受益人信息原则上不作实名公开。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或微信公众平台、大邑县慈善会网站等媒介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慈善会基本信息,包括慈善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慈善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慈善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慈善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慈善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慈善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九)向本会承诺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符合本会公开事项规定,应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八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所有慈善公益项目情况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对外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关联交易情况;
(五)对外平台信息。包括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信息;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捐赠账号、捐赠二维码等;
(七)本会信息公开、项目运营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九)其他按规定应及时公开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公示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不予公开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完整的公开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需经秘书长、会长审批签字确认后方可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慈善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大邑县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大邑县慈善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