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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09:46
来源:本站
大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大邑县慈善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分类管理原则。慈善资金、办公经费、会员活动经费三项资金平行使用,分级审批。
第二条 封闭管理原则。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专项核算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四条 公开透明原则。慈善会综合部每半年定期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账目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定期审议本会财务报告。
第六条 县慈善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未单独建立财务管理部门前,财务管理暂由大邑县民政局财务科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每一届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条规定财务审计可以结合本会每年审计结果,对未开展审计时段开展审计。
第三章 资金物资收入
第八条 慈善收入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收入、政府资助、会费、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捐赠收入管理。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必须开具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捐赠物资要专人负责管理,及时验收入库,并按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慈善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第十条 会员活动经费收入管理。收到会员会费、专项活动赞助费后,必须开具专用收据给会员;经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第四章 银行支付及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印鉴及网银支付管理
(一)印鉴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管理,会计管理财务专用章,出纳管理法人印鉴章;
(二)网银管理。出纳管理网银操作员U盾,会计管理网银复核员U盾。根据规定流程审批完成后的支付凭证,方可办理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票据的保管归属于财务部,按照不相容的职责相互分离的原则确定保管人,出纳保管银行票据,会计保管各类非税票据和税收票据。保管人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做好各类票据的购买、领用和缴销记录。票据包括:
(一)银行支票管理
(二)捐赠专用票据管理
(三)会费专用票据管理
(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五)发票管理
第五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
(一)捐赠款不预留备用现金。
(二)捐赠现金仅限于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现场资助活动。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本会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接收财政工作经费补助、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以及支付本会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用于接收捐款及拨付慈善项目支出,因业务活动需要,经会领导批准可增设其他专户。
第六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活动资金财务支出管理,所有捐款资金按章程规定程序审批使用。
(一)使用资金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慈善活动由会长决策;
(二)使用资金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慈善活动由理事会决策;
(三)使用资金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慈善活动由理事会决策,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六条 办公经费财务支出管理
(一)人员支出。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根据聘用协议由本会向聘用单位(人力资源公司)或直接向工作人员支付,支付由副会长审批。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二)机构运行管理费用支出。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长负责。单笔5万元(不含)以下由副会长、会长逐级审批;单笔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活动经费支出管理
会员活动经费收入必须用于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
会员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10万元(不含)以下由会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支票管理
(一)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零星开支、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原则上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票据管理办法,不得填开空头支票。
第十九条 收据管理
(一)会计领购专用收据必须做好连号登记,专柜妥善保管。财务应建立收据领、销、存登记簿,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不得随意销毁;
(二)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普通物资、捐赠物资四大类(具体按照本会《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认定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价值和折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包括买价、运费、税金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固定资产按其使用年限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管理。本会综合部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领用部门及个人为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固定资产应按年进行盘点,盘点工作由本会综合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盘亏(盈)。对盘亏(盈)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出具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报本会会长同意签字后,进行财务处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损失处理需报业务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被控制使用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本会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折旧、管理等均参照事业单位关于管理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物资。由本会综合部购买、登记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
(一)捐赠物资由项目管理部设置台账管理,捐赠物资应及时发放到指定的项目,若确需要保存的,保管人为责任人,应定期进行盘点。
(二)捐赠物资的损毁,由项目管理部出具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三)捐赠物资的使用,由经办人员领用,负责完善相关出库及发放手续交财务进行会计处理。项目管理部负责登记捐赠物资台账,配合财务部定期盘点。
第九章 会计报表及会计分析
第二十五条 月度会计报表。财务部应根据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报表、项目收支情况表上报本会领导。
第二十六条 年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15日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上报慈善会领导。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报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收支情况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等。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决算报告。次年1月前向理事会报送下年度预算报告、上年财务决算报告,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报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收支情况表、财务预算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报表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必须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网站及本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财务各类原始凭证、会计报表按月装订成册,会计账簿按年打印并随时备份软件数据;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会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本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综合部、财务部共同派人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捐赠票据》《会费收据》《往来结算票据》等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按财政票据管理方法核销和财政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大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大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经第四届第十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