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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09:45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邑县慈善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大邑县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捐赠人”、“项目执行人”、“定向”、“非定向”的定义如下:
“项目”是指县慈善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群体受益的专项救助慈善公益项目,包括本会开展的各类慈善项目和公开征集的慈善公益项目。
“捐赠人”是指向县慈善会无偿提供慈善资金、慈善物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项目执行人”是指应县慈善会项目需求,承接项目执行任务的单位或承办项目执行工作的慈善会项目执行人员。
“定向”是指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协议》《定向捐赠函》或《定向捐赠意向书》要求,确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
“非定向”是指捐赠人未明确指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慈善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征集方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刊登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慈善公益项目。
第五条 征集范围。根据县慈善会宗旨,以救急、救需,紧贴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为原则,主要征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以及知识普及、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领域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大邑县慈善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具有一定的慈善公益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社会慈善公益组织、企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申报方。申报时应按县慈善会要求填报《慈善公益项目申报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确保该项目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项目评估。本会将由项目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集项目的慈善公益性、可行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或筹集渠道、实施后社会效应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八条 项目储备。评估未通过的应及时向申报方说明原因。评估通过的,由项目评估组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提升、包装,并报经项目服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性质纳入总会项目储备库。入库的项目应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九条 储备时效。项目的储备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超过有效期的项目需重新进行申报、评估、审核。
第十条 发布目的。根据项目供需要求,寻求合作伙伴,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项目目标,公开项目内容,实现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方式。通过项目发布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及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内容。以入库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类别分类发布各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建设规划、资金来源及需求、参与及合作方式、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推介。结合对外发布的项目,通过劝募、专项冠名基金、传媒推介等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源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立项范围。项目属于县慈善会项目储备库的慈善公益项目以及按捐赠人要求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 立项条件。慈善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有慈善公益的特性:项目重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所要实现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的。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三)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四)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立项程序。项目的立项主要分为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项审批3个阶段。
(一)立项申请。由项目执行人向县慈善会提交《立项申请书》,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任务、项目目标、项目执行人、项目成本(可用资源及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含执行计划、宣传计划、监督评估计划、总结推广计划、信息公开计划、信息反馈计划)、立项依据等相关内容。
1.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的确定。
(1)捐赠人已确定具体目标的,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
(2)捐赠人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项目执行人员根据捐赠人意愿,开展项目调研,协助捐赠人确认具体项目。
(3)捐赠方有定向意愿,但未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由本会项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实地调研、评估、考察等方式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或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相匹配的项目,提出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4)捐赠人未提出意向的,根据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和县慈善会年度工作计划,从县慈善会项目储备库内选择适当项目予以实施。
2.项目执行人员的确定。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经会长同意后执行;项目执行人为第三方机构的,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会长签批后,与执行机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项目经费预算的确定。项目经费是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相关支出费用,主要来源于项目捐赠资金。当项目捐赠资金不足以支撑项目全部实施需要时,应对项目方案予以调整。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直接支出经费、项目监督费用、项目评估费用、项目审计费用和项目执行工作经费,其中项目执行工作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支出总额的10%。
(二)立项论证。
定向捐助、捐建项目: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执行项目。
非定向捐助、捐建项目:低于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服务部报请秘书长主持开展项目论证;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立项审批。立项论证完成后,应上报会领导审批,其中:低于5万元的定向(非)报秘书长签批并报副会长和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的定向(非)项目、低于10万元的定向(非)项目由副会长签批并报会长;10万元以上(含)的定向(非)项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长签批。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执行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执行,做到公开、公正。
第十八条 过程管理。
(一)申请审批:项目未指定具体受赠对象但须捐赠确认的,需按项目资助要求,由受赠人填写《项目申请表》或提交申请书,经相关执行单位审核、审批,并报捐赠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救助。项目已确定具体受赠对象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后实施救助。
(二)救助公示:经审批通过的受赠对象,需要公示的,应按要求在受赠人所在单位、县、镇(街道)、县慈善会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慈善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在项目立项时已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并进行立项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招标采购管理:本会招标采购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1.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通过其他县级以上慈善机构(慈善会、基金会、红十字会等)实施的项目,由承接项目的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如有需要,本会可邀请有关监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依法监管。其他项目,由本会或本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3.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有: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含)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开发工程(均含其附属工程或相联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
4.必须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除定点项目外,预算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成本管理。即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捐赠资金、捐赠物资进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和物资实行专项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县慈善会善款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三)项目资金必须是到账资金,未到账资金,县慈善会不予垫付。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立项所确定的经费预算、执行计划和当前执行进度,由项目执行人提交项目经费拨付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拨付。
(五)项目资金、物资应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其中:
1.项目资金的支出: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或受助人银行卡上;无法进行银行转账的,经会领导批准以现金予以支付,并由接收单位或受赠人本人出具收款凭条。
2.项目物资的发放:严格按照立项所确定的《物资发放程序》执行,并由接收单位或受赠人本人出具接收凭条。
(六)款物拨付的签批:单笔低于1万元的定向捐赠支出由秘书长签批;单笔低于5万元的非定向捐赠支出和1万元(含)以上、低于5万元的定向捐赠支出,由副会长签批;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的定向捐赠支出和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低于10万元的非定向捐赠支出,由会长签批;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的(非)定向捐赠支出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签批。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项目执行人员应对项目执行进度跟进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项目部门负责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方案的执行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的不同,经研究后报会领导批准,定向捐助、捐建项目应征求捐赠人同意方可调整。对于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执行工作的,慈善会有权取消或终止项目合作。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
(一)慈善资金援建项目:低于10万元的捐建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验收,县慈善会项目管理部门实地考察验收。10万元以上(含)的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相关部门进行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县慈善会委托监事会或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提交县慈善会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二)慈善物资采购项目:采购物资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供应方提供质量保障相关依据,由项目执行人负责检查。其中:捐赠食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在原保质期的三分之一以上。捐赠衣被以御寒衣被为主,不接收内衣裤、旧衣被。
第二十二条 宣传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立项确定的宣传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原则。项目监督评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监督范围。凡县慈善会实施的所有慈善公益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监督评估管理范畴,包括项目的立项决策、协议执行、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执行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方式。县慈善会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不同金额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工作方式。可以采取明察暗访或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二)监督组织形式。包括:项目官员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县慈善会组建项目督查组进行的专项督查、县慈善会监事会组织的检查活动、捐赠人、义务监督员或社会公众参与开展的项目检查活动、第三方机构受慈善会或捐赠人委托开展的跟踪监督、审计专业机构受慈善会或捐赠人委托开展的项目审计。
(三)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看项目资料、提出专项质询等方式进行。10万元以上(含)的援建项目或50万元以上(含)的救助项目由县慈善会或捐赠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项目独立审计,并形成独立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执行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受慈善会委托开展的,县慈善会有权委派审计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的项目执行工作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报告。县慈善会组织实施的项目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整改纠正。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官员应据实拟定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项目执行人限期整改,其整改纠正情况须书面报告县慈善会。对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县慈善会可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原则。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予以绩效评估。评估过程应坚持公正、客观、专业、全面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评估指标。包括资金调度、执行过程,执行结果和社会效益,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评估方式。根据需要,县慈善会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型、不同金额制订评估方案。
第三十一条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由评估参与单位(部门)共同形成项目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县慈善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总结原则。坚持全面系统、实事求是、条理清楚、剪裁得体、详略适宜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项目执行完成后,县慈善会资金监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及时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执行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县慈善会领导阅批或相关会议审议。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实施成果、社会影响、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项目推广。根据项目评估及总结情况,对具备推广价值和推广条件的项目,应予以推广。不具备推广价值和推广条件的,应总结,修正,促进推广。
第三十六条 公开原则。项目的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分项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开方式。县慈善会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县慈善会的官方网站、慈善杂志、微博、微信、宣传栏等载体进行信息公开;应政府部门、捐赠方、受赠方要求在其他媒体上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开范围。县慈善会开展的所有慈善公益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执行情况、监督评估结果以及达到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均纳入项目公开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开内容。本会开展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进度公开、监督公开、审计公开、评估公开。根据项目类型不同,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一)慈善援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实施地点、执行进度、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二)慈善资金捐助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慈善来源、资金数量、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名额、实施时限、资助程序、实施进度、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三)慈善物资援助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物资来源、物资数量及价值、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程序、实施进度、救助效果以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四十条 公开程序。项目官员应按照立项报告中明确的信息公开计划,分阶段上报相关公开信息,经会长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反馈原则。信息反馈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反馈范围。有明确捐赠人的项目应纳入信息反馈范畴。
第四十三条 反馈方式。县慈善会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如不便于书面反馈时,也可采取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反馈。
第四十四条 反馈内容。项目信息的反馈应纳入项目执行过程,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受助人基本信息、项目执行进度(含资金划拨进度)、监督评估结果、项目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反馈程序。项目官员应按照立项报告中明确的信息反馈计划,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会长同意后,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四十六条 归档原则。根据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坚持及时完整、统一规范、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档案时效。项目档案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其有效期按县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项目资料应包括:项目立项报告、救助申请、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监督、项目反馈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和图片音像资料、资金划拨依据和凭证复印件,相关文字资料为复印件时,须对应原件进行认真审核。
第四十九条 协议归档。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主件交由项目官员负责归档,复印件由资金监管部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登记制度。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大邑县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其修订需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