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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来源:本站
大邑县慈善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大邑县慈善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 社会公众。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 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 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慈善救助。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 困、赈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各项慈 善救助,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 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条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大邑县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大 邑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大邑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大邑县东街264号,邮政编码:6113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 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 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孤、助残、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十条本会由35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提交入 会申请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 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 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七)有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 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 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 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 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 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 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 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 聘 任 ;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 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机 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 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 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 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协会,需提前召开 常务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 交 流 ;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 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 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奇数)。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 过 两 届 。
第三十六条监事在本会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 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会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 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 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 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 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 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事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 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 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 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 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项,须事前(中、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 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 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一 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慈善会会费(年费)。 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0元/年,个人会员:0元/年。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四条本会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 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 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 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 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 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想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 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 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 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 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 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 位报备(直接登记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 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 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 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且有完备 的捐赠手续(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并签字),并向社会 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20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 过 。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